近日,福建省藥監局召開全省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工作視頻推進會,就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的藥品追溯工作進展,進行相關部署。
除此外,9月21日,河北省藥監局發布公告,已在全省正式啟動中藥飲片追溯工作,20家生產企業和77家專營企業已被首次納入追溯范圍。
可以說,為落實《藥品管理法》及國家藥監局關于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相關工作部署,多省已經進入推進藥品追溯工作的“加速期”。
“回流藥”將成歷史
2018年11月1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下發《關于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生產企業承擔藥品追溯系統建設的主要責任,藥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配合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生產企業,建成完整藥品追溯系統,履行各自追溯責任。
也就是說,過去只保存有從藥品生產到藥品批發的數據生態將被改變,未來,藥品可以直接追溯到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終端。
結合此次河北省藥監局印發的《關于將中藥飲片納入藥品流通追溯范圍的通知》來看,河北省中藥飲片生產試點企業、中藥飲片專營企業和已入網的藥品批發、零售企業按照數據標準化對照、數據傳輸接口對接和調整、數據上傳三個步驟實施中藥飲片追溯數據上報工作。
在完成相關的數據上傳工作后,2020年11月1日起,河北全省藥品經營企業將正式上報中藥飲片追溯數據。
據悉,截至2020年8月,河北全省已有518家藥品批發企業、386家零售連鎖總部(含11211家門店)、3695家單體藥店,加入追溯系統并上報追溯數據3.5億條,初步形成了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全產業鏈可追溯體系。
可以說,未來追溯體系建立后,通過醫保、新農合等途徑從醫院或藥店購買藥品,經非法回收人再次銷售給藥店、診所,而后銷售給顧客藥品,以套取醫?;鸬匿N售回流藥現象將無處隱藏。
同時,在日常飛檢工作中,針對銷售回流藥現象,監管部門多次開展的檢查批次、核對單號、審驗各類購藥票據等監管手段也將更加高效。
藥店,合規才能生存
從長遠來看,建立藥品追溯后,無疑對藥店經營的合規性提出更高要求。那么,既然涉及到藥品生產到流通的各個主體,這項政策又會對整個醫藥商業產生怎樣的影響?
對此,賽柏藍-藥店經理人采訪到平臺撰稿人碼萬祺表示,藥品追溯對藥店,乃至醫藥商業產生的影響,可以分為幾個方面來看:
一是藥店成為信息化追溯系統的一環,將必然對藥店信息化建設、行為操作規范提出強制要求;
二是藥店不按照操作規范掃真實的藥品追溯碼,就將暴露其不合規做法或可能違規違法的意圖。
而長遠影響則涉及到藥品控銷、處方外流,甚至醫藥電商等多個方面。
一是醫藥商業、藥店如果參與藥品控銷,可能很難避免在信息化追溯系統的時空記憶里留下痕跡;
二是對于沒有合理依據的、純粹利益輸送導致的處方外流,基于相同道理將變少或者收斂;
三是藥品生產企業或將向藥品信息化追溯系統索要藥品終端銷售記錄,這將削弱醫藥商業、藥店與藥品生產企業的談判地位;
四是醫藥電商或能得到藥品信息化追溯系統的銷售統計情況,雖未涉及價格信息,也將使傳統藥店參與競爭處于更加被動地位。
可以說,藥品追溯一旦開展,藥店或將不得不面臨上述局面,而作為經營主體,藥店在藥品追溯建設工作中的責任也非常明確。
藥品追溯,藥店責任很明確
在具體的藥品流通過程中,涉及到藥店作為銷售終端所承擔的責任如下:
藥品批發企業在采購藥品時,需要向上游企業索取相關追溯信息,在藥品驗收時進行核對,并將核對信息反饋上游企業;在銷售藥品時,應向下游企業或醫療機構提供相關追溯信息。
藥品零售和使用單位在采購藥品時,向上游企業索取相關追溯信息,在藥品驗收時進行核對,并將核對信息反饋上游企業;在銷售藥品時,應保存銷售記錄明細,并及時調整售出藥品的相應狀態標識。